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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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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诚信制度
    诚信是律师的安身立业之本,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天职,我所把建立诚信制度,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为了进一步推进诚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违章必究,更好的为广大当事人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制度
  1、本所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律师队伍,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全所律师要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山西省律师职业条例》,及本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牢记本所“诚信、敬业、开拓、创新”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参加本所的学习,会议和各项活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
 二、案件管理制度
  1、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工作日由值班律师负责接待当事人,符合收案条件的,值班律师应负责收案,不能承接的案件应由所主任统一安排。
  2、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律师,律师应予满足。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应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合同不能明确的,应另纸说明。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律师存档。
  3、律师办案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扭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做到文明礼貌办案。要尊重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4、当事人有权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主任和其他律师均可相互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有权对本所律师的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
  5、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及有关机关的监督意见,由主任接待并组织有关人员查证核实,确有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三、业务管理办法
  1、当事人可以自己指定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莫一当事人的委托。但委托人指定的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物时,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所对该业务熟悉的律师或交所主任安排。
  2、本所律师不得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及与本所有利益冲突。当事人双方有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同时也不能接受本所不能胜任的委托。
  3、本所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个人谋取私利。
  4、本所律师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并由两名律师共同承办,以保证办案的质量。
  5、本所律师不能跨所办案,私自办案或以公民身份办案收费,一、二审同一案件必须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四、质量反馈制度
  1、本所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办理委托手续的同时,发给当事人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律师服务质量发聩意见卡》,业务部负责卡的授集和整理工作。
  2、本所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及意见薄,接受当事人的投诉。
  3、业务部对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总,一般质量问题直接反馈给承办律师,重大问题报律师大会执委处理。所主任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质量问题当即处理,并责成责任人对其行为写出书面材料,提交律师大会执行委,执行委根据具体情况查实研究后给于责任人相应处罚。
五、对办案人员过错责任的追偿办法
  1、办案人员的过错责任是指办案人员受理案件后,因自己的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2、因本所人员过错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依照本规定,赔偿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因本所差错,被当事人退回重办而开支的邮寄或路费,
   (2)、无故超过办案期限致使误期,给当事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3、因办案人员过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还全部办案收费:
   (1)无故不出庭或出庭拒绝代理、辩护的;
   (2)因办案人员过错延误时间导致当事人无法诉讼的;
  4、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退赔:
   (1)因当事人过错的;
   (2)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串通的。
  5、退赔方式:
   因办案人员过错,先由本所承担全部费用或赔偿责任,然后本所追偿;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均有过错,先由本所与当事人协商各自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然后本所追偿。
  6、退赔程序:
   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退赔事实与理由,退赔金额)并提交有关凭证,报主任核准审批,交财务执行。当事人对退赔决定有异议,可向本所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